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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理解与适用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12:00:40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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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实践中,租赁合同纠纷占据相当比例,尤其城镇房屋租赁关系关涉社会民生与经济秩序稳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正确审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规则进行了细化与补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解释》首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一定位将乡村房屋租赁等情形予以排除,体现了立法聚焦于城镇化进程中矛盾集中领域的务实态度。在合同效力认定上,《解释》秉持鼓励交易与维护公序良俗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的房屋,其租赁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或经批准建设的,可认定有效。这一规定既制裁了违法建设行为,又给予了瑕疵补救空间,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理解与适用

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是常见争议焦点。《解释》根据合同效力状态、租赁期限是否届满、承租人是否善意等不同情形,设定了详尽规则。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附合装饰装修,在合同无效时,若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补偿承租人;若不同意利用,则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则根据解除原因区分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出租人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该损失不予赔偿,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这些精细化区分,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促使当事人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审慎行为。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解释》在《民法典》框架下作出了进一步阐释。它明确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此“合理期限”为十五日。若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承租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承租人的信赖利益与居住稳定预期,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避免了物权变动秩序因优先购买权争议而陷入长期不稳定状态。

《解释》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例外、房屋租赁中消防等安全隐患的责任承担、租赁期限的认定等问题均作出了回应。其整体精神在于,通过明晰的权利义务边界设定,引导租赁双方建立合法、诚信、合作的合同关系,从而减少纠纷发生,即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也能为法官提供清晰的裁判路径。

综观该司法解释,其内容紧密贴合司法实践需求,体系严谨,逻辑清晰。它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为社会公众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与规范指引,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居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