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骗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以婚姻为手段实施欺诈行为的通俗概括。这类行为通常涉及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关系,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法律角度审视,骗婚行为可能触及民事欺诈、刑事责任乃至婚姻效力认定等多个层面,其具体情形需结合事实与法律综合判断。
最为典型的骗婚情形是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结婚形式骗取对方财产。例如,行为人在婚前虚构自身经济状况或家庭背景,隐瞒巨额债务或犯罪记录,诱使对方支付高额彩礼、购置房产或进行大额转账,婚后短期内即携款消失或提出离婚。此类行为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骗婚诈骗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隐瞒重大疾病或生理缺陷也可能构成骗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重大疾病”通常指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若一方故意隐瞒此类情况,导致对方在不知情下结婚,不仅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也可能对对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受害方有权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
再者,虚构身份或伪造证件进行婚姻登记是另一种常见骗婚形式。行为人使用虚假姓名、年龄、国籍,或伪造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骗取婚姻登记,使婚姻关系自始建立在虚假身份基础上。此类婚姻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违反婚姻登记实质性要件,通常可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使用虚假身份骗婚虽未直接列明,但司法实践中常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或“欺诈”为由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以骗取移民资格为目的的“假结婚”也属于骗婚范畴。行为人并无共同生活意愿,仅为获得户籍、居留权或国籍而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实际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若涉及伪造材料还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移民欺诈相关罪名。行政机关一旦查实,有权撤销因此获得的身份资格,婚姻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区分的是,婚姻中因性格不合或感情淡化导致的矛盾,不属于骗婚。骗婚的核心在于缔结婚姻时的欺诈故意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司法认定时需审查:欺诈内容是否涉及婚姻实质要件、是否足以影响对方结婚意愿、行为人是否基于欺诈故意、是否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要素。受害人应注意收集证据,如虚假陈述的记录、财产转移凭证、疾病隐瞒的医疗证明等,及时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或离婚并索赔,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骗婚行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和婚姻制度尊严,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婚前加强了解,必要时进行背景调查,以防范风险。司法机关则应严格审查,区分婚姻纠纷与欺诈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与家庭稳定。